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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26 阅读次数:[2445]
盐城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会的名称:盐城市保龄球运动协会。英译:Yan Cheng BoWling Association缩写:YCB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盐城市内保龄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保龄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保龄球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推广和普及保龄球运动;着力开展公益性比赛和培训等活动;着力培养省级和 人才,促进我市保龄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体育运动协会的联系和交流,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和中国保龄球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保龄球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保龄球协会指导;接受盐城市体育局、盐城市体育总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接受盐城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盐城市全民健身中心裙二楼(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02号,联系电话:882851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保龄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保龄球运动,促进我市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二)加强保龄球理论、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保龄球运动技术水平。
(三)组织培训我市保龄球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申报上述人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积极举办全市性的公益性保龄球竞赛等活动。
(五)积极组队参加国内外大赛,为祖国为盐城争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支持本会的有关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审查合格后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违反 法律法规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后再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 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改变、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十天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方法和分配名额;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各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1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其他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的记录和决议应当从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员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照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并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本团体工作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经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向全员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检查,本团体接受捐赠收入的,须将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产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七章 终止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成立专人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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