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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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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2020/4/26 阅读次数:[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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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为规范本协会信息公开行为,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协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本协会负责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本协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本协会法人登记证书;

     (二)本协会税务登记证(依据业务范围是否含应税项目确定办理与否);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重大赛事情况;

    (七) 运动员获奖情况;

    (八)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本协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本协会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站等媒体、渠道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第八条 本协会可以选择“盐城体育”网、本协会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方式对会员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本协会公开的信息内容中要注明本协会的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本协会公开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

    第十一条 本协会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协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协会应加强网站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协会自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年度检查、进行规范化评估、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协会自觉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内容如有不实信息愿意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